◎作業流程:
- 收文:填寫「退費申請書」送本所收文。(退費申請書需註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加蓋私章並備齊證件。)
- 審核:由業務單位審核是否符合退費規定及所附證件是否齊全。
- 退費:符合規定者,由出納人員將退費款匯入受領人帳戶或以現金交付領受人。
◎處理期限:自收文起5個工作日內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檢附文件
應備文件 | 文件來源 |
---|---|
(1)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2)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第三聯(影)本。 | 自行檢附(如無法檢 「附者,得由申請人出 具切結書)(註2) |
(3)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正(影)本或其他依法應予退回之 文件。 | 自行檢附 |
(4)申請人及受託人身份證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資料正本擇一檢附)。 | 自行檢附或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
(5)原申請案件印章。 | 自行檢附 |
(6)受款人帳戶影本(300元以上)。 | 自行檢附 |
(7)以代理人為申請退費之受領人者,應加附原登記、複丈、測量 申請書正本或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退)。 | 自行檢附 |
(8)其他相關文件,如:委託書(退費指定由他人領取時)。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或自行檢附 |
備註:
(1)如以代理人為受領人時,應由申請人於退費申請書內敘明委託以代理人為 受領人之事由,並加蓋與原登記、複丈、測量申請書案件同一印章。
(2)申請退費者如為政府機關,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聯已報帳核銷歸檔,致 無法檢附時,得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上敘明理由,無須另立切結書,亦得 由該機關,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得免附切結書。
作業須知:
1. 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測量規費、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辦理辦理。
2. 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庭、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之次日起五年內為之, 但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費。登記、測量案件涉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行政救濟 期間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