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絡人:鄧琮翰
- 資料來源:哈瑪星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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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13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公告期間113年4月1日至113年6月30止。公告文號:113年3月26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1370283300號。 |
(二) | 依據總統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公布修正後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及內政部111年11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10266987號函令修正後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為確保所承襲之遺產免被政府標售,以保障己身財產權益,請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證明文件,儘速申辦繼承登記。倘仍有繼承登記之申辦難題,請逕洽本所服務台詢問。 |
(四) | 申請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如下: |
(五) | 本公告僅供參考,實際以本所公告清冊為準。 如有疑義請洽登記課承辦人:周小姐(07-6212383轉117) |
(六) | 本所113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公告情形如下連結: |
| 高雄市113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公告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