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4-04-02
- 聯絡人:卜小姐
- 資料來源:岡山地政事務所
- 聯絡資訊:07-6212383轉114
(一) 114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公告期間114年4月1日至114年6月30止。公告文號:114年3月26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1470287900號。
(二) 依據總統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公布修正後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及內政部111年11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10266987號函令修正後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為確保所承襲之遺產免被政府標售,以保障己身財產權益,請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證明文件,儘速申辦繼承登記。倘仍有繼承登記之申辦難題,請逕洽本所服務台詢問。
(四) 申請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如下: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5.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有拋棄繼承者須檢附)
6.印鑑證明。(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
7.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8.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9.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10.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
(五) 本公告僅供參考,實際以本所公告清冊為準。如有疑義請洽登記課承辦人:卜小姐(07-6212383轉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