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108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公告期間108年4月1日至108年6月30止。公告文號:108年3月13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0870223300號。 |
(二) | 依據89年1月26日修正後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三) | 為確保所承襲之遺產免被政府標售,以保障己身財產權益,請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證明文件,儘速申辦繼承登記。倘仍有繼承登記之申辦難題,請逕洽本所服務台詢問。 |
(四) | 申請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如下: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5.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印鑑證明。(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 7.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8.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9.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10.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 |
(五) | 本公告僅供參考,實際以本所公告處為準。 如有疑義請洽登記課承辦人:林泳昌先生(07-6212383轉112) |
(六) | 本所108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公告情形如下連結: |
(七) | 高雄市108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公告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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